生态环境部丨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(征求意见稿)

2024-07-04

6月24日,生态环境部发布《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。其中指出,改造范围: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(以下简称“重点区域”,具体范围见附1)保留的燃煤锅炉、其他地区65蒸吨/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(含以型煤、水煤浆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等为燃料的锅炉),以及全国燃煤自备电厂。到 2028 年底前,重点区域煤炭年运输量 10万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使用企业基本完成清洁运输改造;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。

关于公开征求《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意见的函

  

为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》《国务院关于印发〈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〉的通知》等有关要求,我部组织编制了《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公开征求意见(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://www.mee.gov.cn/“意见征集”栏目检索查阅)。

  

各机关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,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。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。


联系人: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

电话:(010)65645610

邮箱:dqsxmc@mee.gov.cn

地址: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

邮编:100006

  

附件:

  

1.征求意见单位名单

2.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


生态环境部办公厅

2024年6月21日